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邵阳人,岳阳市巴陵石化合成橡胶事业部质检中心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王某申请执行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至今未执行完毕。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已被岳阳县人民法院查控,应并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的(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即王某与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峰
审判员欧阳迪明
审判员曹波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