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许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0年元月,被告许某某邀我入股资兴市香花风井(又名黄X煤矿),我先后交了5万元现金给被告。后来该煤矿没有开工,我要求被告退还股金,被告表示同意,但一直没有退。2010年6月10日,双方协商一致将股金转为借款,并约定利息。但被告只付了我1000元利息之后,就一直没有偿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被告许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延期给付。
经查明,2010年元月,被告许某某邀原告刘某某入股资兴市香花风井(又名黄X煤矿),原告先后交5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于2010年2月8日出具“今收到刘某某投入黄某龙煤矿入股资金伍万元整(x元),如果黄某龙煤矿因政策原因开办不起事,则一切损失由许某某负责并退还资金伍万元整”的收条一张给原告刘某某。后来该煤矿没有开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股金,被告表示同意,但一直没有退。2010年6月10日,双方协商一致将股金转为借款,被告许某某出具“今借到刘某某投入香花风井股份现金伍万元整(x元),借给许某某每月按伍万元计算利息1000元,从6月开始到9月30日,利息每月X号付,本金到9月X号一次还清”的借条一张给原告刘某某。2010年8月29日,被告付给了原告利息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借条约定还清借款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