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系李某乙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系李某丁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己,系李某戊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己,系李某庚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癸,系李某壬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人,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父。
上列十一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辉,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十一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康,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X村X组。住所地(略)。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上诉人刘某、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丁、袁某、李某戊、李某庚、任某、李某辛、李某壬、李某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述十一名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岳阳市X村X组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根据合法自愿原则,就本案争议的事项达成调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丁、袁某、李某戊、李某庚、任某、李某辛、李某壬、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共计收取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上述十一名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