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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与李某在新蔡县X镇邮政所门口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撕打,被告人田某将李某右眼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李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田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x元,并履行清结,李某对被告人田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协议书、户籍证明、收条;证人梅某、王某、邵X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时明生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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