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王某:
关于郭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7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郭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