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XX。
委托代理人:冷XX,系X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红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主审)、代理审判员赵楠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1元,减半收取6170.5元,由上诉人王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君
代理审判员赵楠楠
代理审判员刘波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冷焱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