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李XX物业管理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1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14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5月11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