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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李XX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李XX物业管理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1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x.14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5月11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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