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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法定代理人秦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延平。

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秦某、周某二人合计x元整;

二、被上诉人秦某、周某因与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故二被上诉人以后不再向张某乙主张某乙何权利,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后也不再向张某乙主张某乙何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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