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甲。
法定代理人袁某。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红。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
上诉人袁某、丁某甲与被上诉人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袁某、丁某甲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丁某甲于2011年5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某、丁某甲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丁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