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男,3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4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24岁。
上诉人白某、卢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杨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白某、卢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白某、卢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向其两人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白某、卢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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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佘高友
审判员李常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