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钱垂华(光)、阮某、:
关于陈某与钱垂华(光)、阮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997)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26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陈某与钱垂华(光)、阮某欠款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