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澧县翼高装饰中心,住所地澧县X镇珍珠居委会解放路(辰星花园X层)
负责人毛某,该中心业主。
被告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澧县翼高装饰中心诉被告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复杂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就近解决纠纷,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