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14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某,男,汉族,47岁。
原审原告孟某某,男,49岁。
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傅某、原审原告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崔某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崔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向崔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崔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崔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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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