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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2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女,26岁。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许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向许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许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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