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德明,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卫忠,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德志,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德志,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第三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五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岳阳市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徐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何某、王某、李某甲、孙某、游某、李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代理审判员胡中岳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中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