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1年4月1日被逮捕。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共被羁押1个月零18天)。
被告人郭某,又名郭X,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被羁押1个月)。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9月30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9月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摺羟醒耸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旁勒斓⑵睢ダs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蒋某从贺XX(另案处理)处购买3千克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200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蒋某将从何XX处购买的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以每千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养猪户被告人郭某2千克,以每千克200元的价格又销售给沁阳市X村养猪户董某某1千克。
被告人郭某将从蒋某处购买的2千克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一部分喂养其猪场的生猪。2011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又将从被告人蒋某处购买的剩余的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喂养其猪场的生猪。2011年3月17日沁阳市畜牧局对其102头生猪抽检,发现2头尿样呈疑似阳性并扣押疑似含“盐酸克仑特罗”猪饲料5.5千克,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确认2个尿样及扣押猪饲料抽样均为阳性。2011年3月20日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被确定为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9头生猪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蒋某、郭某的供述、证人贺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蒋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3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养殖生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辩称,我未向贺某购买瘦肉精,因贺某欠我款,以每千克180元的价格用3千克顶账;我卖给被告人郭某的瘦肉精已经5年,已失效了。
被告人蒋某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博爱县人民医院住院证1份、诊断证明书1份及病历5页,证明其住院治病情况。2、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其在2005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2日期间主营粕类、兼营兽药。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蒋某以每千克180元的价格从贺XX(另案处理)处购买3千克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稀释粉。200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蒋某将从何XX处购买的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以每千克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养猪户郭某(本案被告人)2千克,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沁阳市X村的养猪户董某某1千克。被告人蒋某违法所得60元。
被告人郭某将从蒋某处购买的2千克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一部分掺入饲料喂养其猪场的生猪。2011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又将从被告人蒋某处购买的剩余的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掺入饲料饲养其猪场的生猪。2011年3月17日沁阳市畜牧局对其102头生猪抽检,发现2头尿样呈疑似阳性并扣押疑似含“盐酸克仑特罗”猪饲料5.5千克,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确认2个尿样及扣押猪饲料抽样均为阳性。2011年3月20日,沁阳市X镇政府对扣押被告人郭某的加精猪及同群猪共9头育肥猪采取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经医学鉴定,目前患3级高血压(高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实:其2006年经营猪饲料,平时也兼做倒生猪生意,知道吃了瘦肉精的猪体型好,瘦肉多,能卖好价钱,养猪户想要,其听本村贺某说过有从郑州购买的瘦肉精,就以每袋180元的价格买了他三袋,每袋一公斤。2006年5、6月份在沁阳市X村卖给一个叫恒心(郭某)的养猪户两袋瘦肉精,在沁阳市X村,卖给一个养猪户一袋瘦肉精,不记得他叫啥名了。卖出价格均为每袋200元。
2、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06年开始养猪。2006年夏天从博爱县X村蒋某处以每包200元的价格买了两包瘦肉精,后将瘦肉精掺到猪饲料中喂养猪,又将喂成的七八十头猪通过蒋某手卖掉。2011年3月份,其又将从蒋某处买的剩余的瘦肉精掺到饲料中,喂养了九头生猪。
3、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蒋某几年前合伙收过一两个月的猪,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其在蒋某的猪饲料门市部以125元一袋的价格卖给蒋某三袋瘦肉精,每袋一公斤,是锡纸包装,上面什么字样也没有。其卖给蒋某瘦肉精是因为与蒋某合伙收猪,蒋某是卖猪饲料的,他可以搭配卖点瘦肉精,一方面其可以多卖点瘦肉精挣钱,另一方面也可以多收些体型好的猪,便于往外地卖,价钱也高。
4、证人常某某(系被告人郭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郭某的猪舍搜出含瘦肉精饲料的情况。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蒋某,他是做猪饲料、收生猪生意的,2006年夏天一天晚上,蒋某和一个叫贺某某人到其猪场收猪嫌其猪体型不好,收过猪后,蒋某给其一袋药,说是按每千斤兑4两的比例掺到饲料里喂猪,猪生长快、体型好,好卖、价格高,药是白色锡纸包装,没有任何字样,一袋一公斤。蒋某说药钱从猪款里扣,后来扣了大约200元。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蒋某确认其在西万镇X村销售瘦肉精时的养猪场地点。
7、被告人郭某的猪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郭某的养猪场的情况。
8、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将从被告人郭某的猪舍搜出含瘦肉精饲料扣押的情况。
物证:扣押被告人郭某的含瘦肉精饲料一桶(5.5千克),证明被告人郭某在饲料中加瘦肉精稀释粉的情况。
9、沁阳市畜牧局涉嫌违规使用瘦肉精犯罪事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3月15日沁阳市畜牧局案件移送情况。
10、沁阳市畜牧局于2011年6月21日出具的郭某案件说明、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焦沁动监强决(2011)X号行政强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补充材料),证明被告人郭某猪场送检的尿样呈盐酸克仑特罗阳性,2011年3月20日,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扣押被告人郭某的加精猪及同群猪共9头育肥猪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1、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卷一P21-23、24-26、27-29、30-32、33-35)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卷一P36-37),证明对郭某猪场的生猪及查获的疑似含瘦肉精的饲料抽样检验,经检验,盐酸克仑特罗含量不符合标准,判定不合格。
12、(2011)焦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1)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玉伟、贺某被判刑的情况。
13、焦作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医学鉴定报告书(焦卫医鉴字第X号),证明被告人蒋某经鉴定患3级高血压(高危)。
本案还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蒋某辩称其未向贺某购买瘦肉精,因贺某欠其款,以每千克180元的价格用3千克顶账及其卖给被告人郭某的瘦肉精已经5年,已失效了。经查,被告人蒋某从贺某处购买3千克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卖给被告人郭某2千克,郭某于2011年3月份将从蒋某处买的剩余的瘦肉精掺到食料中喂养生猪,有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人贺某某证言及扣押被告人郭某的含瘦肉精饲料一桶(5.5千克)、检验报告证实,故其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3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将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掺入饲料饲养生猪,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5.5千克盐酸克仑特罗稀释粉予以没收;被告人蒋某违法所得6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李好威
审判员王善亮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