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常执复字第X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负责人刘某甲,该管理部主任。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汉寿县坡头渡口。
申请复议人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执字第82—X号和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遥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