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提出了缓交申请,缓交期限到期后,本院再次通知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夏
审判员贾先来
审判员杜方柏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江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