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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张某申请执行王某、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195X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乙之父。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X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刘某乙之母。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罗某的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付某,男,198X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略)。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现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人刘某乙、张某申请执行王某、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079元(已付11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付某、罗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王某家中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被执行人付某初中辍学后一直流浪在外,无经济来源,均无执行能力。鉴于此,本院对该案申报了司法救助。经与二申请执行人谈话,二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张某明确表示同意实际受偿救助资金16000元(执行标的的30%)后,对其余债务予以放弃,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左来拴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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