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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聂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郭兵凡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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