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1)常执字第X号
津市市天星管业有限公司:
津市市群星橡胶制品厂: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群星橡胶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津市市天星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给付金钱义务。至此,常德市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