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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某与孙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再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周某与孙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豫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国、何勇出庭履行职务。孙某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瑞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的主要抗诉理由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一审程序违法,二审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辉

审判员李景昌

审判员谢田霞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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