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化学农药厂法定代表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勇谋,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旷,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凌某、上诉人叶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某,上诉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谋,被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开庭审理时,合议庭仅有二人参加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时按当事人的责任决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退回上诉人凌某、叶某。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王德华
审判员何蓓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