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凌某、上诉人叶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化学农药厂法定代表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勇谋,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旷,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凌某、上诉人叶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某,上诉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谋,被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开庭审理时,合议庭仅有二人参加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时按当事人的责任决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退回上诉人凌某、叶某。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王德华

审判员何蓓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江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