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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与丁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36岁。

上诉人周某因与丁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文红俊,被上诉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在周某与丁某婚姻关系及涉案房屋的性质认定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丕国

代理审判员左卉

代理审判员龚某羲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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