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62岁。
委托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第二中学,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
上诉人刘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进千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常德市第二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王道万
审判员王远和
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代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