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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华某甲、何某某、蒋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衡南县硫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华某甲、何某某、蒋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宁建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积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肖某某、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华某乙、全某某、被告何某某、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被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诉称:2009年7月23日被告肖某某、华某甲将座落在衡南县X镇X村的旧宅改建工程单包给被告何某某、蒋某某承做,被告何某某、蒋某某在同年9月份雇佣了原告张某某夫妇及死者张良国做内墙粉刷。2009年9月14日下午6时许,因吊篮上吊材料至二楼时被二楼的外墙横档树挂住及钢丝绳断裂卡住机械,导致安装在三层楼外架上面的土吊篮同正在三楼外架上面作业的原告张某某及死者张良国翻摔至地面受伤,张良国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某某住院治疗后由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被告肖某某、华某甲共同支付了4.8万元,其余被告均未支付赔偿款。故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及精神抚慰金共计x.59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肖某某、华某甲辩称:原告诉称被告肖某某、华某甲擅自改建设规划是没有任何某据的,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何某某、蒋某某将建房承包再分包给他人而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被告肖某某、华某甲没有责任;被告肖某某、华某甲与被告何某某、蒋某某是合同关系,被告何某某、蒋某某与死者张良国、原告张某某是承包合同的分包关系和雇佣关系。被告肖某某、华某甲已支付给原告方的4.8万元是代被告何某某、蒋某某垫付,在建房工资结算中抵扣。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被告肖某某、华某甲愿意给原告方在精神方面以适当的补偿。被告何某某、蒋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符,被告何某某、蒋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何某某、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被告肖某某、华某甲将座落在衡南县X镇X村的旧宅工程单包工给被告何某某、蒋某某承做,被告何某某、蒋某某在同年9月份雇佣了原告张某某及死者张良国做内墙粉刷。2009年9月14日下午6时许,因吊篮上吊材料至二楼时被二楼的外墙横档树挂住及钢丝绳断裂卡住机械,导致安装在三层楼外架上面作业的原告张某某及死者张良国翻摔至地面受伤,张良国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某某经治疗后由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被告肖某某、华某甲共同支付了4.8万元,其余被告均未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医药发票、死亡通知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且为双方所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某、华某甲、何某某、蒋某某愿意赔偿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每人支付3万元。被告肖某某、华某甲除去已经支付的4.8万元,每人支付6000元。该款限在2010年4月10日内付清。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述赔偿款12万元,归原告王某某6.5万元,归原告张某某5.5万元。

本案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财产保全某3200元,邮政专递费200元,合计6070元,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自愿1070元,被告肖某某、华某甲、何某某、蒋某某自愿各承担1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辉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罗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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