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区创业园兰香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甲。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2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黄先治,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道万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