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阮某:
关于贺某申请执行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阮某己于2011年9月22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