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52岁,湖南省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37岁。
上诉人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