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汨新加油站。
负责人周某。
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0)汨民初字第67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所签《柴油供应合同》已约定管辖法院为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请款单上重新约定由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字样属被上诉人伪造,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称变更管辖的字样系被上诉人伪造没有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6月5日,双方所签《柴油供应合同》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但在2009年9月3日的双方财务结算请款单上,又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为汨罗市人民法院。现上诉人提出该约定管辖字样为被上诉人伪造,但提不出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