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在本市闸北区xx路X号门口,将1小包重0.24克海洛因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身上查获了3小包0.32克海洛因。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0.5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陈xx、王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0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