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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职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退还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42寸型号为x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机款人民币4699元;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给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25元(已履行);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25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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