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职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退还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42寸型号为x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机款人民币4699元;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给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25元(已履行);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25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