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文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易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1年11月10日履行法律文某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