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江华县人,瑶族。
被告盘某某,男,江华县人,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胡艳琼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