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奉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奉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XX于201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XX撤回对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奉XX负担。

审判员何亦鹏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艳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