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XX于201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XX撤回对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奉XX负担。
审判员何亦鹏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