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三十八岁,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晓智,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学院路地区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学院路地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湘海技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道庄十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黄某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5)海经(1)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黄某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终审查认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投原审法院判均执行。
一审诉讼费二千七百七十五元,由黄某负担(已交纳);二审诉讼费一千三百八十七元五角,由黄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王振梅
代理审判员何雁峰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藤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