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开柏,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集跃,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绥宁县X乡林业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绥宁县X乡林业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洪青万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