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韩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邓某。
韩某与某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08)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18日,韩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某申请再审称,应责令丰台法院将重新鉴定结论交还申请人,或说明重新鉴定结论的去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韩某与某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韩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原审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韩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霍占林
代理审判员玄明虎
二○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铁笑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