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7月27日被逮捕。201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胡某在帝和置业公司聘请的地质勘察队在睢阳区X路X路北侧勘查地质土层时,被告人刘某、胡某等人纠集本村数十人无理阻挠,致使工作无法进行,迫使停工达11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x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刘某、胡某的供述;证人赵、韩某、窦XX等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胡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胡某在帝和置业公司聘请的地质勘察队在睢阳区X路X路北侧勘查地质土层时,与本村数十人无理阻挠,致使工作无法进行,迫使停工达11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1年5月份,在长江路路北俺庄的地头上,其婆婆和婶子还有本庄的几个老婆,围住一辆白色的厢式货车,然后其过去问问咋回事,村民说是帝和置业的来施工建安置房,他们没有说好给咱庄门面房,所以不能让他们施工,群众还制作了几个白条幅,当时去了些办事处和村的干部做工作,和指挥部的干部争吵时,他们架走俺庄的老婆,当时其婆婆晕倒了,其就和那些干部吵了,其也骂了那些干部“你们都是土匪,你们没有爹娘”。她们在那操了十多天也没有让帝和公司施成工。
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011年5月份,在长江路X路小固堆村的地头上,其婆婆蒋志华和其庄的几个老婆,围住一辆白色的厢式货车,然后其过去问问咋回事,其庄的村民说是帝和置业的来施工建安置房,他们没有说好给其庄门面房,所以不能让他们施工,其庄的群众还制作了几个白条幅,当时去了百十口办事处和村的干部做工作,他们就和干部争吵,干部架走其庄的老婆,当时一个老婆晕倒了,其那天说话有些冲动,其就和那些干部吵了,吵了有一两个小时其就回家了。她们在那操了十多天也没有让帝和公司施成工。
3、证人张某证言:2011年5月24日,其公司聘请的勘查施工队对睢阳区X路X路北侧那块地进行勘查,施工时遭到小固堆一群村民的阻拦,给他们解释不通,于是就报了警。他们迫使停工达15天,直接经济损失达x元。
4、证人赵某证言:按合同上规定的日期驻地进行岩土勘察,可是进工地后由于小固堆村X村民阻挠没有勘查成。帝和置业已包赔11天的误工费共计人民币x元。
5、证人林XX的证言:2011年5月24日,施工队对睢阳区X路X路北侧那块地进行勘查,施工时遭到小固堆一群村民的阻拦,给他们解释不通,于是就报了警。他们迫使停工达15天,直接经济损失达x元。村民闹的很凶,拍的有照片可以证明闹的人。
6、证人韩某某证言:2011年5月24日,其作为长江西路安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去劝解那些村X村民不让勘察车进行勘察,有四个老婆躺在车旁,其中穿黑底白横条衣服的村民胡某、穿白色短袖T恤的村民刘某闹的也很凶。其还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录像可以证明当时的情况。
7、证人窦XX的证言:2011年5月24日,其作为长江西路安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去劝解那些村X村民不让勘察车进行勘察,有四个老婆躺在车旁,穿黑底白横条衣服的村民胡某、穿白色短袖T恤的村民刘某闹的也很凶。
8、证人朱XX的证言:2011年5月24日,其作为长江西路安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去劝解那些村X村民不让勘察车进行勘察,有四个老婆躺在车旁,穿黑底白横条衣服的村民胡某、穿白色短袖T恤的村民刘某闹的也很凶。
9、证人房XX的证言:2011年5月24日,其家附近的九州路X路北侧那块地上,小固堆村村民和帝和置业及安置部的人吵起来了,于是其就去看咋回事,是村民们想分门面房,若不分就不让开工,他们就闹,工作人员讲政策他们也不听,李新峰(李四)的妻子刘某、村民蒋志华的儿媳妇带着几个妇女对他们指挥部的一个女同志进行辱骂并开始动手撕打,后被人及时制止。还有一些高龄老人坐或者躺在勘探车旁不让他们开工。
10、证人张XX的证言:2011年5月24日,其在附近的九州路X路北侧那块地上,看到小固堆村村民和帝和置业及安置部的人吵起来了,于是其就去看咋回事,是村民们想分门面房,若不分就不让开工,他们就闹,工作人员讲政策他们也不听,李新峰(李四)的妻子刘某、村民蒋志华的儿媳妇带着几个妇女对他们指挥部的一个女同志进行辱骂并开始动手撕打,后被人及时制止。还有四个老婆坐或者躺在勘探车旁不让他们开工。
11、证人李XX的证言:其村X村民们想要门面房给下一代留口饭,没有给,村民就围他们的勘察车,不让他们勘查。
12、证人李XX的证言:2011年5月24日,其村的人基本上都去了,一直持续了有十多天没有让勘察车勘查,具体谁其也不知道。劝解他们也不听。
13、证人史XX的证言:2011年5月24日,从勘察车进入工地那天开始,小固堆西队的的部分群众就阻拦勘察车,不让施工,还有一些高龄老人坐或者躺在勘探车旁不让他们开工。每天对帝和置业造成经济损失3500元。
14、证人马XX、张XX、武XX均证实,地被征收后,政府承诺的期限已过,一直没有给安置房。
15、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刘某、胡某参与的行为。
16、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胡某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委托商丘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1年6月10日做出的豫(商睢)价证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认定的损失数额。本院认为,该《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内容,超越了鉴定机构的鉴定范畴,计算损失数额的依据,客观性不足,因此,鉴定书及认定的损失数额,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小固堆村X村民聚众无理阻碍帝和置业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活动,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告人刘某、胡某在阻碍施工的活动中,积极参与,并不听劝解,与前来做工作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朱国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