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永州大舜皇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大舜皇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查封,由于所查封的财产为贷款抵押物而不便于处理,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无从查找其下落,本院对被执行人制发了《限制高消费令》,目前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