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朱xx,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xx路xx宿舍。
被执行人周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系被继承人周xx的同胞姐姐,住xx市X区xx路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楼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周XX的银行存款单(存款金额为x.22元)、股票凭证(陕鼓动力股1500股)、基金凭证(易方达基金精选x.54、策略二号x.27)、房屋产权证书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周xx、朱xx。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本院裁定已将周xx名下股票陕鼓动力(代码x、1500股)卖出;基金易基价值精选(代码x、份额x.54),易基策略二号(代码x、份额x.27)赎回;并委托证券公司将上述股票卖出、基金赎回资金及周XX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可用资金x.90元划转至银行三方资金账户上(账户为中国银行,账号(略)XX,户名为周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周XX中国银行账户(略)XX上的全部存款至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付锋
执行员谭余粮
执行员王武陵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