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又名李X),男。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红乔,被上诉人张某歧及其委托代理人商顺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涉案鱼塘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补偿款项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张某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