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乙,男,27岁。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燕青,女,23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丙,男,36岁。
被告梁某丁,男,28岁。
本院2010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梁某乙与被告黄某丙、梁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相关证据收集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某乙负担。
审判员张小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