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代某甲,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周某,基本信息略。
被申请人代某乙,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代某甲、周某、代某乙反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了申请人x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张勇
执行员金述林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