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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代某甲、周某、代某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代某甲,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周某,基本信息略。

被申请人代某乙,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代某甲、周某、代某乙反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了申请人x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张勇

执行员金述林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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