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路X号国际依托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50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林某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20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为股权确认纠纷,平安人寿岳阳中心支公司、汨罗支公司均不是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彭某乙以上诉人及平安人寿岳阳中心支公司、汨罗支公司侵犯了其所持有的“平安投资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将本案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