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11-X号
申请人岳阳市华达商业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丁某,岳阳市X组组长。
本院受理的岳阳市华达商业贸易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依法裁定宣告岳阳市华达商业贸易公司破产。2011年4月26日,岳阳市华达商业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1年2月22日,岳阳市华达商业贸易公司资产总额仅有x元,而已开支破产费用达x元,预计还将开支破产费用(略)元。
本院认为,岳阳市华达商业贸易公司破产财产确实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华达商业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琛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启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