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10-X号
申请人岳阳文化艺术剧院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甘某,岳阳文化艺术剧院清算组组长。
本院受理的岳阳文化艺术剧院申请破产一案,于2010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宣告岳阳文化艺术剧院破产。2010年12月24日,岳阳文化艺术剧院破产管理人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0年12月24日,岳阳文化艺术剧院资产总额仅有73.47元,而已开支的破产费用就达x元(上述费用由该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垫付),预计还将开支破产费用x元。
本院认为,岳阳文化艺术剧院破产财产确实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文化艺术剧院破产清算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