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岳阳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岳阳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
被申请人惠某。
法定代表人(业主)张某。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合法性审查于2011年7月20日以(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裁定。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