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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法赔字第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1)岳中法赔字第X号

黄玲杰:

你因再审改判无罪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经对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对原再审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审判机关系原岳阳市人民法院,该院因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变更撤销后,涉及岳阳市X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现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承继。因此,你的赔偿申请应当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对你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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