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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世贸大厦X号楼。

负责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肖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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